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(一)學業優秀獎學金
1、本項目係由教育部核配名額,依實施計畫第10條第4項 略以,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,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,如分數相同者,則以低收入戶、無懲戒紀錄、獎勵紀錄、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。另倘學生為低收入戶身分者,請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2、請依上開規定初審(國小1校至多2名、國高中職1校至 多2名,完全中學1校高中部及國中部至多各2名),排出推薦序,將申請資料函報本局(紙本資料留存於 校),逾期申請者,不予受理: (1)113學年度第1學期請於113年9月27日(五)前。
(2)113學年度第2學期請於114年3月7日(五)前。
(二)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
1、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,需檢附最近一年 參加教育部(含各司處)或國教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 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。
2、團體賽特殊才藝(語文、科學競賽、創意競賽、音 樂、美術、舞蹈、體育、技藝等)獎學金之申請人, 需檢附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(含各司處)或本署辦理 之全國性競賽,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及競賽 手冊。
3、請依上開規定初審,填妥申請表件並完成原住民資 格 審查後,將相關資料於114年5月1日(星期四) 前函 報本局(紙本資料留存於校)。
(三)另本次僅受理學業獎學金之申請,才藝獎學金請於第2學期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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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8-2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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