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(一)學業優秀獎學金:
1、本項獎學金係由教育部核配名額,依據實施計畫第10 條第4項規定,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依成績總分高低 排列名額,如分數相同者,則依以下順序排序:低收 入戶、無懲戒紀錄、獎勵紀錄、學校推薦序。
2、校內收件至3/12(三),依上述規定進行初審並排定學校推薦序,提報名額如下,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:
(1)國小每校至多2名。
(2)國中每校至多2名。
(3)高中職每校至多3名。
(4)完全中學之高中部及國中部分別至多各2名。
(二)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:
1、申請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者,需檢附113年4月16 日至114年4月15日期間參加教育部(含各司處)或國 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證件影本。
2、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(含語文、科學競 賽、創意競賽、音樂、美術、舞蹈、體育、技藝等) 者,需檢附113年4月16日至114年4月15日期間參加教 育部(含各司處)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,獲團 體獎前三名之證件影本。
3、校內收件至4/15(二),依上開規定進行初審,填妥申請表件後逕送相關資料至教務處,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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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2-2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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